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淑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侯玉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後附之約定書所載,雙方約定為零元利息方案
,然依後附之協商資料查詢所示,上有利息127元,故請
確認台端欲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是否有誤繕?並提出正確
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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