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48號
TCDV,110,司促,648,2021010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永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叁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永德於106年8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㈡債務人陳永德共消費簽新臺幣112,381元,但於109年7月2
   4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
   費等,共計新臺幣116,52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應收帳款入帳明細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