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5號
TCDV,110,司促,585,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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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孔繁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孔繁國於109年5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1,846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2,013元整、消費款40,49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46,63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01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
  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7,132元自109年12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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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