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孫茂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茂勛於107年6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
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9,262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39元整、消費款75,17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848元整
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5
,175元自109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
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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