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成法
債 務 人 陳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零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
,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
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以收取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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