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宏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及
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
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
開始至清償日止,違約金1200元。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8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9月起,分80
期,利率1 2.88%,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
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
權一)信用貸款254,074元(占協商債權0.92)、(債權二)
信用卡22,880元(占協商債權0.08),總債權金額為276,
954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8期,前欠款金額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
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3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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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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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宏城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37849│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宏城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068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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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宏城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7849│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宏城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1200元 │
│ │20683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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