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39號
TCDV,110,司促,439,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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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宏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肆拾玖元及
  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
    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
    開始至清償日止,違約金1200元。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8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
    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9月起,分80
    期,利率1 2.88%,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
    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
    權一)信用貸款254,074元(占協商債權0.92)、(債權二)
    信用卡22,880元(占協商債權0.08),總債權金額為276,
    954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8期,前欠款金額屢經催
    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
    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貸款約定書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3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宏城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237849│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宏城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0683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5 │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宏城  │自民國96年6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7849│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宏城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1200元 │
│  │20683 │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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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