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號
TCDV,110,司促,40,202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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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債 務 人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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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