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40號
TCDV,110,司促,40,202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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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士達衛咖啡烘
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李泰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請求原
   因事實及理由、法律依據?若僅為法定代理人,並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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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