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號
債 權 人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限公司士達衛咖啡烘
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李泰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富士康家庭事業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為債務人,並請具體敘明請求原
因事實及理由、法律依據?若僅為法定代理人,並請具狀
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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