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85號
TCDV,110,司促,285,202101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辜麗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辜麗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
    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㈢確認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督促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