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5號
債 權 人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辜麗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辜麗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
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
地址: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7樓)。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㈢確認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應為督促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