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債 權 人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宗信陳郁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關於債務人記載「林宗信陳郁雯」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若欲對二債務人請求,聲請狀
當事人資料應分開載明姓名、住所,聲請狀內容亦應一併
更正。
㈡提出對林宗信及陳郁雯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
市○○區○○路000巷00號8樓)。
㈣提出債務人林宗信、陳郁雯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