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債 權 人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鎮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第一類)
。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㈡確認請求聲明所載「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是否誤載,
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㈢提出債務人楊鎮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