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8號
TCDV,110,司促,278,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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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債 權 人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鎮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第一類)
    。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㈡確認請求聲明所載「執行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是否誤載,
   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㈢提出債務人楊鎮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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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