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
債 權 人 張晴雯
債 權 人 張淳瑀
債 權 人 張秉睿
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倍賓
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茲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泰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鄭茲云之簽章。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補正債權人張晴雯、張淳瑀、張秉睿之年籍釋明資料(諸
如戶籍謄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