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64號
TCDV,110,司促,2564,202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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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
債 權 人 張晴雯 
債 權 人 張淳瑀 
債 權 人 張秉睿 
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倍賓 
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茲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泰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鄭茲云之簽章。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補正債權人張晴雯張淳瑀張秉睿之年籍釋明資料(諸
   如戶籍謄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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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