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414號
債 權 人 呂玉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家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本票發票人為「吳家源」是否有誤?請
補正確發票人為何人?
㈡確認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