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95號
TCDV,110,司促,2395,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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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鍾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鍾妙玲於民國94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09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99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0年01月19日止累計185,049元正未給付,其中
   180,709元為本金;4,244元為利息;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3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妙玲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99%│
│  │180709│     │1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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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