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34號
TCDV,110,司促,2334,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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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債 權 人 白楊淑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白永德已將「快意生活家契約」轉讓與債權人之證明
   及該契約已繳款項為債權人所支出之證明。
  ㈡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台幣257,000元之收據影本。
  ㈢請確認對本件債務人請求關於快意生活家契約所繳款項是
   否正確。(快意生活家契約之契約當事人為品饌國際旅行
   社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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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