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
債 權 人 白楊淑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白永德已將「快意生活家契約」轉讓與債權人之證明
及該契約已繳款項為債權人所支出之證明。
㈡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台幣257,000元之收據影本。
㈢請確認對本件債務人請求關於快意生活家契約所繳款項是
否正確。(快意生活家契約之契約當事人為品饌國際旅行
社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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