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1號
債 權 人 張家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雨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87年6月22日借票30,000元及38,000元之借據正本。(
因借據借款人姓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
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確認請求金額50萬元部分利息起算日自「85年9月5日」起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
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