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
債 權 人 劉誠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雅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