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15號
TCDV,110,司促,2315,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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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5號
債 權 人 劉誠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雅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匯款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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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