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311號
TCDV,110,司促,2311,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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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311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何明鴻 

債 務 人 彭秋霞 

 
一、㈠債務人何明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肆萬叁仟貳
   佰伍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何明鴻彭秋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
   佰肆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二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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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