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6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胡劍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叁佰零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月付金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陸元為基準,按日以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金額加計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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