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梁庭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923321638,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
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09年7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迄今仍
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6,990元(附件明細),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