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振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壹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振茂通運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
門號0906170092,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42569元,專案補償
款68346元,共計新臺幣11091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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