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30,000元整
,約定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
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月10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
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
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7月起,分60期,利率
3.88%,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
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㈢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剩餘債權為:信貸18
0,289元,總債權金額為180,289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
至民國96年1月9日,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
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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