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
債 權 人 莊芷茜即電搖擺唱片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佳萱即馳酒PUB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之住所地、營業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參照)。依聲請狀
所示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是債權人於補正前開事項前,應一併斟酌本件管轄
權疑義,或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