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06號
TCDV,110,司促,1906,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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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6號
債 權 人 莊芷茜即電搖擺唱片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佳萱即馳酒PUB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權人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之住所地、營業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參照)。依聲請狀
  所示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是債權人於補正前開事項前,應一併斟酌本件管轄
  權疑義,或釋明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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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