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82號
TCDV,110,司促,1882,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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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張源倉即張英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其
  中⑴新臺幣壹萬零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
  十三日起,⑵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⑶新臺幣叁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⑷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貳拾貳
  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分別
  按⑴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七⑵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⑶年息百
  分之十四點七一⑷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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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