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63號
TCDV,110,司促,1763,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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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盧佳均即盧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按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自民國104年9
  月1日起,年利率之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 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 相對人至民國97年7月3日止共計結帳31,064元未按期
  給付,其中26,070元為自民國92年8月19日起民國97年7月3
  日止之消費款,2,894元為循環利息,2,100元為違約金。為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佳均即盧│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6070 │淑卿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7年7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3日起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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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