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紅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華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吉峰安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1月
12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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