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
債 權 人 群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塗建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本件聲請金額為新臺幣201,009元,其中新臺幣30,00
0元為違約金,請提出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若
為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4份。
㈡請提出相關於第三人玉曜貿易有限公司、廣達晟企業社對
於債務人之債權轉讓予債權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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