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67號
TCDV,110,司促,1667,2021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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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湯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湯金鳳於91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9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4,177元整未為
     清償(手續費4,004元整、預借現金14,298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3,36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813
     元整及違約金7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7,660元自10 9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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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