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3號
債 權 人 櫻花LV假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益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呂春綢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台端寄發存證信函之債務人簽收回執(若為管委會
代為簽收,應提出債務人已簽領之證明)
㈡因台端未陳報債務人呂春綢身分證字號,請提出債務人呂
春綢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路000巷0號8樓)。並請提出債務人呂春綢之最新戶
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欄二載明「執行費由債務人負擔」此
為誤繕,應更正為「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並提
出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