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景勝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貳仟陸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零肆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