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艷真即陳灧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艷真即陳灧真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
款9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
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8採機
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1月07日止累計314,256元正未給
付,其中312,167元為本金;1,99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艷真即陳灧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
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2月27日止累計264,3
82元正未給付,其中250,950元為消費款;12,932元為利
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
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艷真即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78% │
│ │312167│灧真 │1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艷真即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50950│灧真 │2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