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蔡秀玉
債 權 人 李新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武權、包珠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委任狀。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㈣確認附表6紙本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以到期日起算
利息。
㈤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區別對債務人鄒武權、包珠慧
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