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2號
TCDV,110,司促,102,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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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號
債 權 人 蔡秀玉 
債 權 人 李新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武權包珠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委任狀。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㈣確認附表6紙本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應以到期日起算
   利息。
  ㈤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區別對債務人鄒武權包珠慧
   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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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