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號
債 權 人 趙廣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月卿、林冠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民國103年1月17日債務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之清晰
彩色影印借據影本。(因債權人所提借據影本借款人姓名
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陳月卿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文吉繼承林
文進之遺產範圍內為給付?是否請求債務人林冠丞於繼承
被繼承人林文明繼承林文進之遺產範圍內為給付?
㈢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林文進及林文吉及林文明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林文進及林文吉及林文
明之繼承系統表、林文進及林文吉及林文明之繼承人有無
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380,000元是否有誤?(因與4張借據
總金額新臺幣385,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