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聲 請 人 永立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990 萬314 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
在100 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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