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40號
原 告 王泰翔
被 告 柳安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原告負擔五分之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4日在社群網路「Dcard」上發佈名為 「(圖多文長)期許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女生」之文章, 內容不僅公開原告姓名、照片、先前就讀學校、科系、社 群軟體 Instagram原告帳號、現在服務公司、內文更捏造 許多不實事件,並宣傳原告是恐怖情人、騙人,意圖使原 告聲敗名裂,並有萬名網友以「渣男、廢物、變態、垃圾 、小弟非常願意為社會除害、把他手指踩爛…」等公然侮 辱、恐嚇字眼留言,更有些許網友自稱「前女友、以前認 識我」者在留言處編造「狂打電話跟我要聊色真夠87;我 也遇過!之前在工作的地方認識他,他真的好可怕,騷擾 我後換騷擾我同事…」等不實內容惡意毀謗。原告於 108 年1月6日嘗試聯繫被告請求撤文,被告無回應,後續經由 朋友聯繫轉述,未料被告不僅拒絕,且變本加厲於社群網 路「Dcard」上再新增名為「續集-期許不要再有下一個受 害女生」,內容不僅編織許多虛假欺騙網友,更於底下呼 籲他人一起分享「相同孽緣的故事」。
(二)被告以前述言詞辱罵原告,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 價,應屬侵害原告之名譽人格權。原告爰依民法第18條、 第184條、第195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第 29條、第4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①工資費用新臺幣( 下同) 365,000元【按:原任職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月薪 42,000元,年收入合計約637,500元,現任職久正光
電股份有限公司,月薪 34,800元,年收入合計455,000元 ,自108年1月至今損失約(637,500-455,000)×2=365 ,000元】、②醫療費用30,001元(按:被告曾到過住處共 寢,就寢時常因夢見被告及被告找前男友來報復而驚醒, 致頸椎落枕、手腳腕隧道症候群,身心俱疲,分別前往大 里仁心堂中醫診所就診支出 4,651元、前往宏道及正道中 醫診所就診支出3,550元、前往百老匯整復支出4,100元、 前往倍康脊背諮詢中心就診單次計費 800元)、③其他生 活上需要費用17,716元(按:原告因該事件網路上許多人 揚言肉搜,甚至恐嚇「上新竹找出來打爆他」,致心生畏 懼不敢出門,而支出巨匠英文補習班費用每月 2,900元, 自108年 1至3月,合計8,700元、WORLD GYM健身房費用每 月1,288元,自108年 1至7月,合計9,016元,總共17,716 元)、④更名及收驚招魂鎮心費用 6,500元(按:因害怕 別人認出,家人提議更改姓名而支出姓名學算名費用6,00 0元,及收驚費用每次500元,共3次,合計1,500元),及 ⑤身心痛苦異常之慰撫金60萬元,合計 100萬元之損害及 利息,並撤除於社群網路上發佈所有關於原告之文章、圖 片,並於 「Dcard」上發道歉文向原告致歉。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 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三、被告抗辯:
(一)被告之言論與事實相符,且與公共利益相關,自應受言論 自由之保護,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1、被告固然曾於 Dcard網站上發佈文章,惟其所撰寫之內容 ,均係本於其自身與原告交往之時既經驗,並非憑空杜撰 事實,且文內均附有相關之照片足資佐證,圖文內容相符 ,足證被告所述不僅與事實相符,亦無任何虛捏杜撰。 2、再者,現今恐怖情人、家暴…等相似案件層出不窮,佔據 新聞版面亦時有所聞,已然成為現今社會應多加關注防範 之現象,原告正值尋覓伴侶之壯年,後續必也將與其他女 性交往,被告此舉無非是為提醒、敦促大眾與原告交往, 應小心其家暴之狀況;況且,被告文中除其自身之經驗外 ,亦提及原告當時之女友F女亦遭受原告之威脅、恐嚇導 致心生畏懼,而下方留言編號 B72網友提及「我也是他前 女友之一,他以前就開始會劈腿,也會連環摳」、B598網 友提及「我也遇過!之前在工作的地方認識他、他真的好 可怕、騷擾我後換騷擾我同事」,則原告確實有恐怖情人 之特質,且並非只有被告、F女受害,尚有其他被害人遭 受到相同之騷擾情形,足見原告各種恐怖情人之行為並非
單一、偶然事件,一犯再犯,將來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 堪認與公共利益有關。
3、是以,被告所述既與事實相符,並無證據足認被告係明知 不實之事項,而故意公開發表,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之 故意或過失;又被告所陳與公共利益更屬相關,當應受言 論自由之保障,毋庸負擔賠償之責。
(二)關於原告工資、醫療、其他生活上需要、收驚招魂改名等 費用,均與本案無因果關係,不應准許;慰撫金部分,縱 假設鈞院准許,亦屬過高:
1、原告雖提出單據以證明其損失,惟本件屬毀損名譽之案件 ,與身體、健康受害之案件不同,於一般情形、相同條件 及狀態底下,至多僅造成非財產上之損害,並無導致工資 上之損失、增加生活上必要、醫療費用或有改名收驚必要 支出等財產損害之可能性。原告所陳與通常情形顯然不同 ,又未舉證證明前開損失與本件有何相當因果關係,顯不 足採;復以,改名收驚、招魂費用為一般民俗信仰,不僅 毫無科學實證之根據,且原告亦未說明有何必要性,當更 不能准許。
2、就慰撫金部分,被告認所述符於真實,亦有助公共利益, 故非侵權行為,自無賠償原告之必要。退萬步言,本件原 告並非公眾人物,無特別重要之名譽需要保護,又兩造均 為一般受薪階級,並未擔任要職,且被告主觀上係出於提 醒、喚醒公眾應注意家暴情形之目的,非意圖損害他人, 以上種種均足說明本件之原告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部分 ,毫無可能高達60萬元,原告請求數額顯然過高。(三)原告另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請求賠償、刊登網站之 回復名譽處分,均不應准許: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之 規定,其規範客體為公務機關,並非自然人個人,當非原 告所能主張。又被告雖於 Dcard網站上張貼文章,惟此事 並未經報章媒體報導,尚非社會大眾所周知,且兩造均非 知名公眾人物,倘若鈞院(假設語氣,非表自認)認被告 有賠償之必要,已足予原告相當之補償,並無再於網站上 刊登道歉以回復原告名譽之必要。況且,判決書於宣判後 即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上,任何人均得上網檢索觀覽或引用 之,原告亦可連接、援引判決內容、結果於網站上予以說 明澄清,即足以達到回復原告名譽權之效果。是原告請求 命被告於Dcard網站道歉,已逾越必要範圍,請准駁回。(四)綜上所述,被告身為遭受暴力之被害人,本以為生活可歸 於平靜,奈原告於兩人分手後甚至繼續恐嚇要打被告巴掌 、辱罵被告婊子,今竟又提起本訴滋擾,至今被告回想起
過去種種,仍然深感恐懼、害怕,夜不成寐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在社群網路 「Dcard」上發佈如 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章,洩漏其個人資料,侵害原告之 名譽及隱私等情,業據提出被告前開貼文內容(見本院卷 第25至58、69至75頁)、網友留言內容(見本院卷第61至 65頁)、百老匯整復收據(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宏道 中醫診所收據(見本院卷第85頁)、福祥中醫診所收據( 見本院卷第86頁)、福祥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 第87、89頁)、正大里區仁心堂中醫診診斷證明書(見本 院卷第90頁)、大里仁心堂中醫診所掛號費自負額收據( 見本院卷第 91至100頁)、正道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見 本院卷第 101頁)、正道中醫診所醫療費用明細收據(見 本院卷第103至105頁)、巨匠美語付款紀錄(見本院卷第 109頁)、巨匠美語學員上課紀錄查詢(見本院卷第111頁 )、WORLD GYM 新竹巨城店會員繳款及出勤紀錄(見本院 卷第113至121頁)、個人資產資料(見本院卷第201至203 頁)為證。被告則以其言論與事實相符,且與公共利益相 關,應受言論自由之保護為由,否認原告之主張,並以前 詞置辯。
(二)就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內容,有無致原告之 名譽受損部分: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隱私權,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 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 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 、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 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 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 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 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85、689號 解釋理由、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民事判決要 旨參照)。
2、次按大法官釋字第 509號解釋闡釋人民之言論自由基本權 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
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 限制。刑法第310條第 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 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同法第311條第 3款規定係對言 論內容與事實相符,及適當評論公共事務者予以保障,旨 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隱私等基本人權而 為規範性之解釋,即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 法律原則,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 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 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 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 作為侵害名譽權、隱私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3、再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 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 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第 3款規定,以善意 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在 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 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 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 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 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 ,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 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 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 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4、刑法第310條第3項但書中,所謂「私德」,指個人私生活 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 而言。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 「與公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 之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 以判斷。而以前開法規保障「言論自由」一定範圍之活動 空間,並擴大健全民主社會所仰賴之公眾對於公共事務所 為活潑及多樣性的討論範圍之立法本旨,則「與公共利益 有關」之事項,應再細部區分由「人」及「事」二觀點為 評斷。在單純私人身分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 並無箝制言論恐阻斷自由言論市場對於公眾事項討論空間 ,將造成「寒蟬效應」等更大不利益之考量,在衡量言論
自由保障及個人名譽權保護之利益衝突之際,應更保護個 人名譽權,若指摘事項與其身處團體中他人無關連,則應 認屬「私德」之範圍。
5、查: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內容,均係 以第一人稱之方式,就其與原告之過往及聽聞自訴外人F 女所述等親身經歷之事情,並經被告張貼兩造間之對話內 容為據,尚難認被告有何虛捏不實之情,且就原告前開貼 文之內容,縱屬令原告介懷之程度,然被告之用字遣詞, 並未使用任何帶有詆毀或辱罵意涵之文字或用語,尚難認 屬妨害名譽之言詞。至於,暱稱「雲科」、「東海」、「 亞洲」、「明新」、「Mr.W (w_e.l)」等網路瀏覽者於 被告前開貼文所留言之「臭渣男」、「與這種廢物同校覺 得好丟臉」、「希望妳們趕快擺脫這個變態」、「重點你 怎會去愛上一個垃圾」、「這種垃圾被我堵到我一定弄到 他這輩子後悔做人,如果沒法律的問題,絕對一根一根踩 爛他手指讓他再也沒辦法打字!!!」、「小弟非常願意 為社會除害唷~」等內容(見本院卷第61頁),既無相關 事證足供認定係被告所授意,則不特定之網路瀏覽者於閱 覽被告前開貼文後,各自所留言之內容,僅能認定其等所 為個人意見之表達,尚難令被告應就該等網路瀏覽者之留 言內容負擔妨害名譽之賠償責任。
6、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內容 ,致原告之名譽受損,要屬無據,尚難採信為真實。(三)就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提及原告之真實姓 氏、學經歷、任職公司、服役單位,及張貼未適當遮隱原 告姓名及個人照片之對話內容,使原告個人資料遭公開, 有無侵害原告隱私權,致其受有精神上痛苦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 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人格權受侵害 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條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保護之隱 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 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 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犯之自 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
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 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 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267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 我國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 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制定有個人資料保 護法。依該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 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 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 料。
2、次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 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 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 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 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 保障。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 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 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 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 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 以適當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 603號解釋參照)。是當事 人對於自己之個人資料是否揭露、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 、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等事宜,具有充分之決定權, 此乃當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不容他人任 意侵害;倘無法定事由復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揭露當事 人之個人資料者,即屬侵害憲法所保障之當事人「隱私權 」,洵無可疑。又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 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如被 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 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29條第 1項、第29條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項、 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參以個資法之規範目的,係為求個 人權益之保障周全,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規定之保護 他人法律。
3、查: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公開提及原告之
學歷為「雲科大」、「電子系」、姓名為「王泰翔」(見 本院卷第25頁),並將其與訴外人F女間之對話內容中所 提及之原告姓名「王泰翔」未予適當遮隱(見本院卷第32 、33頁),及將原告與訴外人F女間之對話內容未經適當 遮隱原告之姓名「王泰翔」及其個人照片(見本院卷第34 至54頁),即予張貼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中,以 供不特定之網路瀏覽者觀覽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 編號1、2所示之貼文內容(見本院卷第25至58、69至75頁 )、網友留言內容(見本院卷第61至65頁)為證,被告對 此亦未爭執,足徵被告確有將屬於前開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規範之原告個人資料,未予適當遮掩,即公開發佈在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內容,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原 告之前開個人資料,核屬侵害原告之隱私權無疑,故原告 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
4、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宜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被告施加侵權行為之方式,及原告 因被告前開侵權行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程度,參諸兩造 之學經歷、智識程度、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認為原告可得向被告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應以20 ,000元為適當,原告逾上開數額之請求,不應准許。 5、另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工資費用365,000元、醫療費用30, 001元、其他生活上需要費用 17,716元、更名及收驚招魂 鎮心費用 6,500元部分,既經被告提出抗辯,原告亦未提 出相關事證,以舉證說明前開請求項目與本件被告之侵害 隱私權行為間有何直接關連性存在,要難准許。(四)就原告於事實及理由欄中請求被告應撤除於社群網路上發 佈所有有關原告之文章、圖片,並於 「Dcard」發道歉文 向原告致歉部分:
1、被告雖有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貼文,張貼記載原告個 人資料之內容,及未適當遮隱原告姓名與個人照片之對話 內容,惟因兩造均非公眾人物,且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貼文內容亦未經媒體轉載或報導,本院認為以本件被告侵 害原告個人資料之行為手段及危害程度,判命被告賠償原 告非財產上之損害20,000元,應足以彌補原告所受精神上 之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應撤除社群網路上所發佈有關原 告之所有文章及圖片,並於 「Dcard」社群網站發道歉文 向原告致歉等情,核無必要。
2、又原告雖於事實及理由欄請求被告應「撤除於社群網路上
發佈所有有關原告之文章、圖片,並於 『Dcard』發一篇 道歉文向原告致歉」(見本院卷第21頁),然卻未將此部 分之請求記載於訴之聲明欄內,且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2 所示之貼文行為,既無從認定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情,業如 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撤除所有與其有關之文章及圖片, 亦屬無據,無從准許,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12月9日 (見本院卷第16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乃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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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告所張貼之文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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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多文長)期許不要有下一個受害女生 │
│ │2019/01/04 11:00 │
│ 1 │希望女生一定要看這篇,不要遇到這個人、或這種人。目前F女│
│ │已經準備要去警察局提告了。請耐心看完。 │
│ │角色:我、王男(前男友)、F女(王男現任女友) │
│ │先簡單說說我跟王男的故事,超級不想回想。以前一說到這人,│
│ │晚上必做惡夢。我跟王男是在網路上認識,我大他四歲,我已經│
│ │上班了,那時他還在念雲科大,好像是電子系之類的,他在追我│
│ │的時候就會偷拿我手機去看,現在想起來真是噁心。所作所為也│
│ │很令人不解,比如吵架時跑去買了兩個很大的玩偶,然後配一個│
│ │85度C的蛋糕???開始覺得王男很奇怪,所以提分手後,王男│
│ │就開始語言暴力威脅恐嚇或動手抓我,王男說法:「我輕輕一抓│
│ │你就受傷了?」,下面附上我封鎖他前僅留的一些照片,把我手│
│ │機摔爛,或是複合不成功就往我包包裡面倒麵粉,這也讓我超不│
│ │解,王男疑心病又很重,以為我加班的時候跑去找我當時的前男│
│ │友,狂打電話給我,然後再密我前男友對他各重羞辱,搞到我前│
│ │男友火牙起來才要找人揍死他,他才害怕躲起來,還曾半夜衝來│
│ │我家說要把我帶回台中住(他的老家),這些我都忍住沒有告訴│
│ │父母,只是因為我不想讓他們擔心。後來一直到沒有連絡後差不│
│ │多一個月,王男突然又狂播電話給我(那時沒封鎖到電話),他│
│ │說他要來我家找我,我嚇的把我家門全都上鎖,躲在房間,王男│
│ │還密我說:「快開門,不然我打電話給你嗎,我是怎樣的人,你│
│ │知道吧?」,我回:「你就打給我媽啊,叫我媽幫你開。」,他│
│ │過一陣子回:「今天就先算了,我先回家,隔天再來找你???│
│ │」。我隔天早上起床馬上告訴我爸所有的事情,我爸跟我要了王│
│ │男電話號碼,播過去大意是說:「你摔他手機、把他包包裡灑麵│
│ │粉這些事我都知道,你身為一個男人到底要不要臉啊?我女兒若│
│ │少一根頭髮,我就找你算帳。」,從此王男便消失在我的生命中│
│ │,我都還以為他死了呢,我已經非常簡短的敘述這件故事(但看│
│ │起來還是很長)。 │
│ │過了差不多兩年,就在去年聖誕節前,我IG收到了陌生訊息,是│
│ │F女的求救,之後才知道原來是王男一直跟F女說:「你去找我│
│ │前女友問啊!」,我想他一定是覺得F女不敢真的來找我,也不│
│ │懂為什麼王男可以說出這種化,來找我的話完全把自己打臉阿。│
│ │F女跟我說,他跟王男在一起兩個月左右,也是受不了他的疑心│
│ │病,無時無刻都播電話,讓人心力憔悴,在提出分手後,王男就│
│ │開始出言恐嚇。我看到這些對話後,馬上跟F女建議,請他一定│
│ │要告訴家人,我知道一開始都會不敢說,就像我之前一樣,但不│
│ │說一定會後悔。F女當天晚上回家馬上告訴他的媽媽,因為他父│
│ │母離異,F女擔心家裡只有媽媽在,王男會對家人不利,而在王│
│ │男知道F女跟媽媽說了之後,開始攻擊媽媽離婚這件事情。小日│
│ │記???到底是怎樣??真的很讓人傻眼。F女把所有帳號都封│
│ │鎖後,就去大陸出差,王男還辦了好多個新帳號來加,還用新帳│
│ │號來按我IG的讚?!完全不能理解這個人在想什麼。這王男從頭│
│ │到尾都在欺騙人,基本的職業說什麼自己是研發替代役,在京元│
│ │電子的聯詠駐廠,好歹我知道研發替代役也要研究所畢業啊!其│
│ │實還有很多很多欺騙人的故事,都是F女跟我相認後才知道所有│
│ │,比如說:1、王男跟 F女說我很公主病,都要他開車接送我,│
│ │excuse me ,我自己有轎車,王男只有一台機車,我要去哪我自│
│ │己開車,他哪裡有車可以接送我?講的自己很有錢一樣。 2、王│
│ │男說我阿嬤很喜歡他,我們分手了我阿嬤很捨不得,excuse me │
│ │,我阿嬤根本不知道他好嗎? 3、王男說我很公主病,我都不幫│
│ │忙做家事不洗碗,奇怪欸,我做不做家事乾他什麼事啊,我家就│
│ │有外傭。真的太多奇葩事,如果要說可以再說三天三夜吧。簡而│
│ │言之,我與F女totally希望真的不要再有女生遇到他了,也希望│
│ │女生找男友前睜大眼睛啦,真的是一言難盡。(見本院卷第25至│
│ │5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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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集-期許不要有下一個受害女生 │
│ │謝謝網友們的鼓勵,王男仔交往前後完全是不一樣的人,我在交│
│ 2 │往後大概兩個月覺得他很恐怖就提了分手,而F也是在交往後兩│
│ │個月覺得受不了王男的疑心病也提分手。呃,所以兩個月是分水│
│ │嶺???原文的留言真的太多,我和F都有很認真看,各位的鼓│
│ │勵、建議,甚至於一些酸言酸語,我們都有看到啦哈哈,我們只│
│ │想說,到底誰會想跟一個恐怖情人在一起,無論男女都不想吧,│
│ │然後各種有相同孽緣的留言,真的是天涯淪落人,希望你們可以│
│ │再仔細分享你們的故事。再來就是,我很抱歉馬賽克我好像馬的│
│ │不好,呵呵,各位找到的任何照片或社群,有任何雷同純屬巧合│
│ │啦,畢竟叫這名字的也不是只有一人。王男是台中人,大學在雲│
│ │林,現在在新竹當替代役(吧)。然後下面有一些我跟F想分享│
│ │的故事。 │
│ │ 1、失憶的故事:這件事之前就聽王男自己說過他大一還大二失│
│ │憶過都不敢回台中的家,希望王男同學快出來分享真相,我的pa│
│ │rt是,那天我們全家一起去吃飯慶祝我媽生日,這途中王男就瘋│
│ │狂打電話給我,打到我爸都覺得這人是怎樣了,電話接起來王男│
│ │跟我說他車禍了,還跟我說他在醫院失憶了,一聽就知道在唬爛│
│ │,而且那天我月經來肚子好痛,一回到家馬上睡覺,起床看到我│
│ │手機被他打到沒電,還騎車衝到我家附近,問他不是失憶嗎,怎│
│ │會知道我家在哪,吱吱唔唔說「哦因為賴有紀錄」,呵呵,他把│
│ │他正在研究室等他一起做畢業專題的同學放鳥,只能說裝睡的人│
│ │叫不醒,當他專題的隊友超衰,失憶老梗到底要演幾遍。 │
│ │ 2、他在玩遊戲方面EQ也超低:每天強迫我跟他和他的朋友一起│
│ │玩遊戲,我要和我的老友玩也不行,對面遇到我朋友,跟我打招│
│ │呼,自己被同樣的角色打爆就大爆氣,狂全頻嗆對面我朋友,當│
│ │下我真的覺得丟臉丟到爆。 │
│ │ 3、強迫我跟他去劍湖山跨年:因我住彰化,王男那時在大學雲│
│ │科,我開車去,然後再開車去搭劍湖山接駁車,後來才知道他跟│
│ │F說,因為我太公主病了,所以他騎車到彰化再開車到劍湖山,│
│ │再開車送我回家,再自己騎車回雲林,F那時問他「為什麼不要│
│ │她(指我)自己開車下去?」,王男「因為我不忍心」??? │
│ │ 3、後來開始各種恐怖情人的狀態出現:有次王男還在我上班途│
│ │中攔截我,搶我的車鑰匙,當時他恐嚇我,若我不停車,他就到│
│ │我工作地方鬧,害我上班遲到半小時,他大學生蹺課可以,拎鄒│
│ │罵要上班欸,我那時就是蠢,早知直接無視他。 │
│ │ 4、一直叫我送他聖誕節禮物:一直跟我說因為他跟他之前的女│
│ │朋友,都沒有在一起經歷聖誕節這個節日,所以他很想收到女友│
│ │的聖誕節禮物,我只是覺得好煩,所以我就隨便送他的一件盜版│
│ │的Nike外套,好像看他照片還是有在穿耶。 │
│ │ 5、王男這人就是很愛狂call:與F交往期間,還要特別強調是│
│ │因為他狂打F不接,各種合理化,還打到F公司好幾次,因為一開│
│ │始王男沒跟總機的小姐說他是誰跟有什麼事,所以公司的總機沒│
│ │讓他轉到F的分機,F去大陸出差那天,王男打了兩三次到公司,│
│ │騙總機說是F親戚家裡有急事。 │
│ │ 6、以下是F告訴我的:「還有王男騙朋友要去美光上班,說什│
│ │麼幸福美光,台積變狗,台積電他以為隨便人都能進去嗎,他連│
│ │美光都只是在想,然後到處跟朋友吹牛一下說跟美光談好了,二│
│ │月合約一到秒過去,一下子跟我媽(F媽)說請我媽轉告我他三│
│ │月要離開新竹去國外了,說詞前後不一」。 │
│ │ 7、跟F在一起之後還到處叫朋友介紹女生給他,或者假裝自己│
│ │還單身到處虧女生,對話內容被F看到,然後說是開玩笑的。 │
│ │ 8、F在跟我求救前,有先找王男的妹妹求救,她認為王男妹妹│
│ │應該是很理性會勸王男,直接上圖好了,看完那些訊息居然講「│
│ │只是氣話」。(見本院卷第69至7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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