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09號
TCDV,109,訴,3009,2021012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09號
上 訴 人 許秀貴 



被 上訴人 陳束占 
      吳樹根 
      吳𢙨  



      吳麗珠 
      吳詩蒕 
      吳麗花 
      吳雅玲 


      吳岱璇 
      吳宏軒 
      吳博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
  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未能表明其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
  增加之價額,又未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而逕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 萬7,335 元(即依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
  情形繳納),因此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