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06號
TCDV,109,訴,2106,202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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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6號
上 訴 人 湯慧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玥彤許紘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 萬6,35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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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