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41號
TCDV,109,訴,1841,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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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41號
原   告 廖朝州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廖淑英 
      廖光正(兼謝志宏之承當訴訟人)

      廖光明 
      廖光輝 
      陳浩明 

      陳浩然 
      陳福民 

      陳娉玲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陳忠民 
被   告 謝素碧 
      王任賢 
      王瑞徵 
      王肖鳳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任杰 
被   告 鄭美燕(兼謝志宏之承當訴訟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科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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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