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99號
TCDV,109,補,2199,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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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99號
原   告 康金生 
被   告 考選部政風室曾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主張曾育德考選部人員,在原告考試前與原告接觸且對原
告做出不合理、不利益之事,依國家賠償法第3 條請求國家賠償
等語,訴之聲明:一、請求回復原狀,即合格錄取;二、請求因
管理或監督之缺失,聲請國賠之精神慰撫金每月新臺幣(下同)
5 萬元,自民國107 年12月1 日至合格錄取止,以國人平均餘命
80歲計算。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以訴之聲明一計算本件之訴訟標
的價額,訴之聲明二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附帶請求,爰不併計
算之。而訴之聲明一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
,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
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未表明訴訟標的價額,其
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難以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
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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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