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495號
TCDV,109,消債補,495,202101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9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秀玲即劉秀枝


代 理 人 簡嘉瑩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g2;
附表: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 │
│之證明文件。 │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
│張)。 │
├───────────────────────────┤
│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
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
│、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月至今)之收入數額: │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月至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
│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
│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09年後為17,516元),則毋須提│
│ 出證明文件。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800元。 │
│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
│ 出行車執照影本。 │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部分,聲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
│ 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 │
│ 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
│ 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
│ 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月至今)之各項收 │
│ 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
│ 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 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
│ 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即自108年1月至│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09年│
│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108年1月至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
│ 、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
│ 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
│ 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