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9年度,490號
TCDV,109,消債補,490,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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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富美 
代 理 人 陳世川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童淑芬
附表: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
│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
│、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2.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1月至109年11月)之收入數額: │
│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




│ 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1月至109年11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
│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09年後為17,516元),則毋須提│
│ 出證明文件。 │
├───────────────────────────┤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
│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
│、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
├───────────────────────────┤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配偶│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
│ 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
│ 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 │
│ ,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
│4.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配偶│
│ 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3.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11月起 │
│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
│ 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
│ 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
│ 說明。 │
│4.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9月起迄│
│ 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 │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
│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09年│




│度為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7年9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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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