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56號
TCDV,109,消債更,356,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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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5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進凱即林健凱


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法扶)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進凱即林健凱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 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 調解;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 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每月收入約3萬2000元,扣除每月生活之必要費用及扶養費 約2萬1000元後,實不足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 187萬5320元,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之前置 調解,但無法成立調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在職證 明書、107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生活必 要支出清單、戶籍謄本、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債權人清冊、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調 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執行命令、存摺明細及相關支出及費 用收據等為證,堪認債務人前開主張屬實。此外,債務人尚 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列 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併裁定如主



文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0年1月7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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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