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316號
TCDV,109,抗,316,202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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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16號
抗 告 人 陳羽華即陳秀榮

相 對 人 陳莊六妹
      張陳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
23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拍字第431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壹、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 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 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 269號判決意旨、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要旨參照)。貳、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並登記清償日期為106年8月21 日。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謄本各1份、支票、退票理由書各2份等為證,經本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審查其形式要件業已具備,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 。
叁、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01年8月22日向相對人借150萬元 ,約定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並先為設定抵押權登 記,惟相對人事後並未依約給付借款,相對人所提出之支票 發票日與抵押權登記成立、借款契約書之日期不符,相對人 並無抵押權存在等語。
肆、經查,抗告人前開所執相對人並未交付借款等抗辯,核屬實 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尚非本件非訟 事件之抗告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本件相對人既已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份、



支票、退票理由書各2份為證,揆諸前揭說明,應認其實行 系爭抵押權之形式要件應已具備,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 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 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 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 示。
陸、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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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市│ 北區 │ 錦村 │ │ 213-85 │ 2,693.00 │10000分之1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040│臺中市北區錦村│主要用途:住家用 │十層:42.18 │陽台:1.71 │ 全部 │
│ │6 │段213-85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42.18 │ │ │
│ │ ├───────┤ 凝土造 │ │ │ │




│ │ │臺中市北區進化│層 數:16層 │ │ │ │
│ │ │路577之8號10樓│ │ │ │ │
│ │ │之6 │ │ │ │ │
├─┴──┴───────┴────────┴──────┴─────┴────┤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面積945.8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 │
│ 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面積90.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4 │
│ 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面積79.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0 │
│ 臺中市○區○村段00000○號,面積69.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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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