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959號
TCDV,109,司聲,1959,202101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樟 
相 對 人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為公示送
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 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 有明文。次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 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行使權利之事通知相對人, 對相對人寄發存證信函,惟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遷移不 明等事由退回,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 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金門縣金城鎮,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 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金門地方法 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 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1/1頁


參考資料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