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897號
TCDV,109,司聲,1897,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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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97號
聲 請 人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博聯行銷有限公司、葉之仁、沈金鑾聲請返
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提存物之返還,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應具 備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 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 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 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 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等要件之一,若未具備上開要件 ,即不得聲請返還。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條規定即明。次按所謂訴訟終 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 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 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 ,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 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強令其 行使權利之理。故在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之擔保,供擔保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 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擔保金之場合,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 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而得依該條款行使定期催告之權 利(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因 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 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 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有最 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足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前依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216號假扣押裁定,提 供新臺幣254,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81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 地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538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 案。茲因聲請人另案聲請強制執行(臺北地院107年度司執 字第73966號),並經分配案款執行終結在案,已無假扣押



之必要,且聲請人業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0日內行 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擔保金云云。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假扣押裁定、提 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臺北地院 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分配期日函及分配表、存證信函暨郵件 收件回執等均影本為證,惟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審 核,假扣押執行標的中,聲請人僅就相對人博聯行銷有限公 司(下稱博聯公司)及相對人葉之仁、沈金鑾住家之動產及 相對人博聯公司之車輛部分撤回執行,另假扣押執行相對人 博聯公司對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 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部分,雖經聲請人取得臺北地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43號支 付命令為執行名義,經他案臺北地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調卷執行分配完畢;相對人沈金鑾對第三人安麗日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敦南郵局、千禾貿 易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之債權,則因現無債權存在無從扣押。然聲請人既未 撤回臺北地院107年度司執全字第53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該 假扣押執行事件仍未屬終結,聲請人日後即可再具狀追加執 行,則在債權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或在假扣押裁定全部撤 銷,而使整個假扣押執行事件終結前,受擔保利益人即債權 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尚未確定,自難認訴 訟已終結,其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為訴訟 終結前之催告,其催告亦非適法,不生合法催告之效力。又 臺北地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43號核發之支付命令,依民國 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 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及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增訂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於104年7月1日 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即104年7月3日以後確定者,適 用修正後之規定,上開支付命令係於107年8月13日確定,無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按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自 非屬應供擔保原因消滅,而得聲請返還擔保金之情形,本件 復查無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其他各款規定之情事。 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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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敦南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聯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