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82號
TCDV,109,司拍,482,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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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許郁惠 
相 對 人 張淑妮 

債 務 人 王俐評即王麗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俐評即王麗屏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王俐評即王麗屏之 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1年4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 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4月2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 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2.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麗屏,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王俐評即王麗屏於民國101年5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8 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1年5月 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0月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合計2,019,3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全 部抵押物於109年4月16日因信託財產登記予相對人張淑妮, 其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貸款契約)、 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 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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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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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北屯段│ │191 │ │3,893 │10000分之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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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6650│臺中市北屯區北│住家用 │二層:96.78 │陽台:10.71│全部 │
│ │ │屯段19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96.78 │花台:1.65 │ │
│ │ ├───────┤014層 │ │ │ │
│ │ │臺中市北屯區北│ │ │ │ │
│ │ │屯路240巷72號2│ │ │ │ │
│ │ │樓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585.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10000分之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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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