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572號
TCDV,109,司促,39572,2021012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72號
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自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欠款證明書,並未經債務 人簽名,無從據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 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請求金額50,958元之計算 方式並提出還款明細表。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並確 認50,958元是否含有利息?如是,請陳報利息金額為何?( 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具有債務人姓名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因債權人所提借 款契約書無債務人姓名)」,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9日 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1/1頁


參考資料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