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9082號
TCDV,109,司促,39082,2021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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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82號
債 權 人 許肇平 




債 務 人 金優利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至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羅至方給付
  新臺幣二萬元,然羅至方為債務人金優利旅行社之法定代理
  人,非本件契約當事人,自然人與法人分屬不同權利主體,
  本院於109年12月21日命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確認羅至方
  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此部分請求,自屬無
  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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