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6801號
TCDV,109,司促,36801,2021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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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6801號
債 權 人 莊智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秉瑞陳雀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以持有債務人彭秉瑞陳雀稘所簽發之支票一紙 ,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聲請本院發支 付命令,惟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發票人為伊甸園精品服飾有 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彭秉瑞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聲請狀未表明彭秉瑞為背書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㈢確 認債務人為「陳雀稘」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衣 甸園精品服飾有限公司陳雀稘為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發票行 為),如欲變更債務人,應具狀更正。」,債權人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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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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