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776號
TCDV,109,勞補,776,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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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莊清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另原告如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補正雇主為何人(含
  法定代理人、設立地址等;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中龍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未載其法定代理人,亦未說明與原告有何法律關
  係;起訴狀記載被告送達代收人鐸群企業社係何人,如何得
  以為被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僱傭關
  係起迄時點及有何約定事項證明;如有請求給付金錢,請補
  正說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並請求權基礎,含計算式等。又
  原告留存的連絡電話均無法連繫,請一併告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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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