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莊清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另原告如有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補正雇主為何人(含
法定代理人、設立地址等;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中龍鋼鐵股份
有限公司,未載其法定代理人,亦未說明與原告有何法律關
係;起訴狀記載被告送達代收人鐸群企業社係何人,如何得
以為被告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送達代收人?),僱傭關
係起迄時點及有何約定事項證明;如有請求給付金錢,請補
正說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並請求權基礎,含計算式等。又
原告留存的連絡電話均無法連繫,請一併告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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